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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尚未登記案件,可退回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辦理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時需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資料,並請注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原申報書之原留印章相符。另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仍須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而形成欠稅之情形。

   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12
  • 發布日期: 2021-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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