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地下室供停車使用,可否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供該建築物本身住戶或公司員工免費停放車輛者應予免徵房屋稅,但如地下室停車場按車收費、出租或為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設置,而與營業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雖供停車使用仍須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建築物之主建物併同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者,亦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但如果使用執照登載為停車場而空置不作停車使用時,且其地上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及非營業用) 者,並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如果您的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當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當月起,即可適用新稅率,若是1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者,則從次月起適用新稅率。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12
  • 發布日期: 2020-10-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6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