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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移轉應追繳原記存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受託人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款應予追繳。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合併、收購及分割),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辦理再移轉時,應由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負責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清。土地所有權人嗣後因信託而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該項移轉行為核屬所稱「再移轉」,委託人即應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始可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03
  • 發布日期: 2020-06-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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