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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稅後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民眾反映因贈與取得之土地,已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將來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要如何認定?

    地方稅務局說明,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另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所遺留之土地,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遺產稅後出售,其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則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所權人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22585000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21
  • 發布日期: 2020-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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