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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移轉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該重購之土地,經核准退稅後即為管制案件,管制期間5年,倘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如戶籍因故需辦理遷出,但仍做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特予提醒納稅人注意。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也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23
  • 發布日期: 2020-04-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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