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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非全部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案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或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法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如仍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該局(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23
  • 發布日期: 2020-04-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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