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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繼承土地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 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繼承人在繼承取得土地之後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繼承人繼承取得土地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因未變更土地使用情形,所以常誤認為可繼續沿用被繼承人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然而,依規定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已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該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的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9
  • 發布日期: 2020-03-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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