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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如供營業或出租,即不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將地上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事務所等非住家使用,經查獲將會依出租或實際供住家及非住家面積比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地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非住家使用,請記得向土地所在轄區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用途變更,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6
  • 發布日期: 2020-03-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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