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建造中之房屋因資金不足,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要不要繳納契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若符合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說明,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如未於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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