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為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不具有契約合意之性質,則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拿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地方法院之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因該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係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具使用,則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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