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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應先繳清已開徵之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前述所稱之「欠稅」,除已逾期未繳之欠稅,亦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

  該局說明,108年度地價稅將於11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30日止(適逢假日順延至121日) ,若於近日移轉土地與他人,除應繳清欠稅外,其108年地價稅應一併繳納,始能完成移轉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您對相關法令規定,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23
  • 發布日期: 2019-10-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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