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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未作營業使用,請及早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營業登記已辦理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並已變更使用情形時,記得於變更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該局進一步指出,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的稅率。現行臺中市房屋稅稅率,可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等稅率。請民眾於房屋變更使用情形後,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24
  • 發布日期: 2019-09-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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