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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供營業改為住家使用,記得儘快提出申請

(臺中訊)陳先生反應購買房屋一棟,收到房屋稅單,才發現因前屋主曾於該房屋設立營業行號,而適用較高之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無法追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致權益受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應以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營業用稅率為3%,自住用稅率只要1.2%,如果發現該房屋供住家使用卻仍有部分面積按營業用課徵房屋稅者,為節省稅金,應儘快向本局所屬分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新購入房屋時,如欲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於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供自住使用,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27
  • 發布日期: 2019-08-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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