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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須按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己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透過買賣、贈與、交換等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此外,夫妻贈與案件依土地稅法規定可以選擇要繳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將先前贈與時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一次繳交,所以只是延緩課稅,並非真的免稅,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時特別注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7
  • 發布日期: 2019-05-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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