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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自用土地時,應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局提醒民眾,「贈與」移轉土地並非「出售」,與土地稅法第34條「出售其自用住宅」規定不合,因此,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無法適用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自用土地時,應確實依交易事實勾選移轉種類申報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有地方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洽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09
  • 發布日期: 2019-04-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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