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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贈與取得土地,嗣贈與人死亡該土地併計遺產稅後再移轉,應以繼承時土地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人死亡前2年贈與的土地,依法視為贈與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即贈與人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另外,夫妻贈與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亦可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04-22585000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08
  • 發布日期: 2019-03-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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