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2年內買賣期間如何認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如在1年多前買了一棟房子,而原來舊的房子最近才出售,重購退稅要在2年內完成買賣的期限要如何計算呢?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如果是先購買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行出售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以提出重購退稅的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是以先買或先賣土地的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至於後來出售或購買日期之認定,如在立契日起30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則以申報日為準,用來判斷是否符合2年內買賣的規定。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08
  • 發布日期: 2019-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6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