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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詢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交付信託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該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但依規定重購地於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會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交付信託將因信託性質不同而影響其是否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如果是自益信託且該地上建物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再加上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仍然可以辦理重購退稅;但若是他益信託,因該地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無重購退稅之適用。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04
  • 發布日期: 2019-02-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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