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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被拍賣過戶後,如仍欠房屋稅或地價稅,原所有權人仍應負繳納之義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不動產交易在訂立契約,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之房屋及土地,未經繳清房屋、地價稅款亦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由參與分配繳清。事實上,在拍賣價款不足清償標的物滯欠之優先扣繳稅捐時,前欠繳之房屋、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如納稅義務人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則屬於次優債權,須依債權受償之先後順序依序分配,故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如未獲分配,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納稅義務人仍負有繳納欠稅款之義務。

       該局同時指出,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納稅義務人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31
  • 發布日期: 2019-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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