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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之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仍須依規定重新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仍必須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購買住宅如供自用時,在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或契稅申報時,就可先填寫「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提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到辦竣所有權登記,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每年922日前設籍於該地,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當年度就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31
  • 發布日期: 2019-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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