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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如果變更使用,當心地價稅變貴了!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有出租、營業或全戶戶籍遷出等情事,經查獲應自適用條件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民眾如果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現已變更為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必須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查獲改課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有經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於日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必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請民眾特別留意申請時間,以及早適用優惠稅率而節省地價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22585000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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