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之車輛,出廠後即須依規定期限將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代檢廠接受檢驗,如未依規定檢驗超過6個月者,監理機關或直轄市之交通事件裁決單位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其註銷牌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或停放業經查獲者,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補徵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有車的民眾,為維護用車安全及避免受罰,務必依規定期限檢驗車輛如果牌照因逾期檢驗而被註銷,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如不再使用,亦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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