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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核准適用自用稅率之土地,同一地號如新取得持分部分,仍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反映,其原持有部分土地於取得後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因贈與再取得部分持分,其新取得持分部分並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引發爭議。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假設先取得持分(2/3)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該土地持分(2/3)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無論贈與或買賣再取得同一地號持分(1/3)土地,該後取得之持分緃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922)前提出申請,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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