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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25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08年才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1日至1130日,開徵40日前即為922日,惟今年107922日適逢假日,延至107925日為核准當年地價稅優惠稅率案件適用的最後申請日。納稅義務人如係於今年(107) 9月25日之後才提出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次年度(108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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