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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按田賦課徵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人如變更,仍需重新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不宜由稽徵主管機關逕予認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包括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依規定向農業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始准予繼續課徵田賦。另因農業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為每年5月份,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是類土地移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才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果有地方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洽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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