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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以後移轉土地原所有權人仍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其徵收所屬期間是每年的11日到1231日,並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所以民眾買賣土地,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當年地價稅由何人繳納,係屬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而更改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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