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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夫妻贈與及農地不課徵條件,申報土地移轉時須選擇適用條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夫妻贈與農地如同時符合夫妻贈與及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者,當事人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須選擇適用條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同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夫妻相互贈與之農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規定,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當事人僅可選擇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另提醒民眾,選擇夫妻贈與不課徵者,不可同時主張調高前次移轉現值至891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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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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