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徵收所屬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指出,例如:107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7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107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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