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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縱使實際居住該地,仍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資格!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核課後,該筆土地除了必須持續沒有供營業使用及未出租外,不間斷之戶籍登記亦是必要的條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果戶籍遷移,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中之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才可以繼續享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倘全戶戶籍遷出,縱使實際上還居住在裡面,亦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經查獲未於期限內申報,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7-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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