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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出售時可申請分單繳納

民眾反應在本市有多筆土地,要出售其中一筆,但有106年地價稅未繳,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是否能僅就買賣之土地申請分單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之課徵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因此在本市轄區內的全部土地之地價稅,依規定由稅務局依轄內土地總歸戶後發單課徵,但如果其中有土地因移轉需要,得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也就是說可由土地買賣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將該筆交易土地之地價稅,從全部地價稅總額內分別計算後分單繳納。

如果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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