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車輛出售應即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異動登記,以確保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若經查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亦應以其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對於車輛出售後,仍然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及違章罰鍰而感到不解。事實上,使用牌照稅是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車輛買賣後如果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稅務機關仍然會以監理機關登記的原車主為車輛所有人向其課徵使用牌照稅;該車輛因違章行駛應處罰鍰時,也會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該局提醒您,車輛出售後,一定要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以確保權益。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6-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54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