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未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權者,雖房屋未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仍屬契稅課徵範圍,依法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納稅義務人於報繳契稅時,除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再檢附原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共同向稅捐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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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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