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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罰則

 


項目


罰則


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者


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1倍之罰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04
  • 發布日期: 2016-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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