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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違反項目


處罰倍數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


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


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但領用臨時牌照,期間以15日為限。違反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除責令補稅領照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18
  • 發布日期: 2019-02-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及管考科
  • 點閱次數: 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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