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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有繳稅意願而無力一次繳納稅捐)

相關規定 線上申辦
一、法令依據: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後段規定。
二、適用稅目: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
三、適用對象及應備文件(含原繳款書):
(一)個人: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5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低收入戶: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之證明文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
(4)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5)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二)營利事業: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營利事業任一期之銷售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當期已申報任一期與前1年同期已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及繳款書影本。
(2)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請。
五、分期之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一)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應繳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應繳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應繳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六、加計利息計算方式: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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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29
  • 發布日期: 2022-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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