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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輛上路罰則有新規定,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財政部於111622日修正罰鍰計算方式,針對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度1231日之期間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所有自用小客車每年應於4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但該車輛的110年及111年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於111830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如果110年牌照稅滯納期滿後至當年1231日期間也被查獲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紀錄,依新公布令釋之規定,除應處以110年未徵起應納稅額11,2300.3倍計3,369元之罰鍰外,111年亦應處以11111日至111830日期間未徵起應納稅額7,445元之0.3倍計2,233元之罰鍰,合計5,602元,本稅則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法裁罰規定有變更,針對逾期未完納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上路,當年度經查獲即會被處罰,相較於111622日法令修正前,當年度滯欠稅款不處罰之規定,處罰時間提前,若尚有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者,應儘速繳納,以免受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28
  • 發布日期: 2022-09-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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