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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竊車輛尋獲後,應辦理重新領牌後再使用,以免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愛車失竊,雖記得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惟車輛尋獲後,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新領牌,該車輛才能繼續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愛車不慎失竊後,雖記得辦理申報失竊及註銷牌照手續,惟車輛於尋獲後,卻常忽略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手續即開車上路,一旦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補徵車輛尋獲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再依補徵之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故提醒車主,車輛失竊曾辦理註銷者,嗣後尋獲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後再上路,以免遭受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28
  • 發布日期: 2022-09-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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