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向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除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使用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籍在該地所在址處,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5年9月1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A地,另於106年5月15日購買自用住宅用地B地,經申請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嗣後查得B地建物自111年1月20日起原設籍人陳先生遷出而已無人設籍,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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