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行政執行分署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於該分署或稽徵機關未收取存款前,該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民眾所有車輛滯欠110年使用牌照稅,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於111年1月12日發扣押命令,就民眾銀行存款於欠稅額範圍內禁止其收取或其他處分,嗣該車於同年2月10日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因該分署或稽徵機關尚未收取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前,尚難謂已清償租稅債務,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所以民眾如遇有前開情形,仍應儘速完納稅款,以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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