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申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土地於適用原因及事實消滅時,仍應踐行申報協力義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其適用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但如適用原因及事實已消滅,應即向土地坐落所轄的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或恢復課徵;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賦者,除依規定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於107年申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08年間改供餐廳營業使用,因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適用特別稅率原因及事實消滅時,踐行申報協力程序,嗣經稽徵機關查獲上開情事,依同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果有申准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仍應特別注意前開情形,即時踐行申報協力義務以免被罰。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27
  • 發布日期: 2022-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5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