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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報廢車輛牌照,裁處2倍罰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卻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輛使用,經查獲者,兩部車皆會被各裁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應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要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果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其他車輛經查獲,無論是借供他車使用之牌照或是懸掛他車牌照之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民眾千萬勿存僥倖之心。

稅務局籲請民眾,車輛暫時不使用或已經報廢,就必須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將可按日計徵至停用或回收前一日止。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27
  • 發布日期: 2022-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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