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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保存登記房屋 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承買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需要繳納契稅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雖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仍需由雙方當事人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地稅局說明,民眾常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繳契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且應於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06
  • 發布日期: 2022-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財產稅科
  • 點閱次數: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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