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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雖出售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依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出售之土地不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必要,但是須符合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及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規定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規定,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適用,如您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04
  • 發布日期: 2022-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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