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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同的憑證分開訂約可節省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設備的採購及安裝工程,如果訂於同一份契約中,因該契約書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應依較高之稅率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如契約性質不同,可分開訂約以節省印花稅。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電梯金額350萬元,安裝費用100萬元,若訂於同一個契約則屬概括承攬,應以450萬元的千分之一繳納4,500元印花稅;如分別訂立電梯買賣及安裝契約,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繳納印花稅12元,安裝合約按承攬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可節省印花稅3,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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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7
  • 發布日期: 2022-03-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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