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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因合建分屋取得的房屋 記得要報繳契稅

(臺中訊) 住在東區的王先生來電詢問,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但建造執照的起造人是建商及地主,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所以,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地主分配取得的房屋,實際上是地主以所持有的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因此屬於交換行為,按實質課稅原則,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如果交換取得房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的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29
  • 發布日期: 2021-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財產稅科房屋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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