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

  (臺中訊)房屋移轉須在契約訂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由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4條至第9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應按交易類型不同分別由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歸屬權利人分割人及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人申報繳納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5
  • 發布日期: 2021-0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4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