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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須貼印花稅票嗎?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因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規定之課徵範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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