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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之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如逾期未繳納,有無處罰規定?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者,如逾期繳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本局或各分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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