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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及小吃部提供宴飲並附設卡拉OK,但未額外收費仍須報繳娛樂稅嗎?

餐廳及小吃部附設卡拉OK,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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