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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功能之電視,無額外收取費用,仍須報繳娛樂稅嗎?

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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